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甘肃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先生、马女士、王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7-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哲(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生马女士

· 原审被告王先生

案件概述:

A行因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是关于抵押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问题。

一审判决:

· 认定王先生应偿还A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 驳回了A行要求李先生马女士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A行请求:

1. 维持一审判决中王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部分。

2. 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抵押担保责任请求的部分,改判A行对李先生马女士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要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李先生马女士承担。

二审判决:

· 维持一审判决中王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部分。

· 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抵押担保责任请求的部分,改判A行对李先生马女士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驳回A行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 确认A行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因为双方明确约定继续以旧贷的抵押物权为新贷提供担保,并且抵押物已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 确认A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了抵押权,因此其行使抵押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 A行未能提供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因此不支持其关于律师费的请求。

判决结果:

· 王先生需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 A行对李先生马女士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王先生负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结论:

路哲律师代理的A行在本案中部分胜诉,成功争取到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律师费方面未能获得支持。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57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