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经营部长期向某可乐公司购买货物,双方之间并未签署买卖合同,经营部将货款支付给了某可乐公司的销售人员张某,但某经营部并未足额交付货物,某经营部要求某公司退款,但某公司认为张某早已离职,不能代表公司,公司也没有收到某经营部的任何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收款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改判公司与张某承担40多万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该案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事情,口头达成买卖的意思表示,但时候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想起诉,但是又没有书面的合同,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极易发生纠纷和诉讼
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大额的经济来往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或者书面材料,保证以后发生纠纷自己有充足的证据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对于公司来说,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要统一管理,定期排除相关风险,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