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整理:
1. **案件编号**:(2023)琼9023民初2514号
2. **审理法院**: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3. **当事人**:
- 原告:甲公司(海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 被告:乙(王那你)
4. **原告律师**:丙1(王春雨)、丙2(张琳)(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5. **被告律师**:丁(吴律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6. **案件概述**:
- 甲公司不服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 仲裁裁决要求甲公司向乙支付未足额支付的超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7. **原告诉讼请求**:
- 不需向乙支付超时加班费6692元。
- 不需向乙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3719.54元。
- 不需向乙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758.62元。
- 不需向乙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7500元。
- 不需向乙返还罚款200元。
- 乙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200元。
8. **法院判决**:
- 确认甲公司与乙自2016年3月13日至2023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 甲公司向乙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3719.5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758.62元。
- 甲公司向乙支付2023年1月1-18日工资差额397.88元和返还罚款200元。
- 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作用**:
- 丙律师代表甲公司出庭,主张不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等,但法院最终未完全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