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唐XX、庄XX及林XX(另案处理)分别驾驶“琼临渔8**8”船、“琼临渔8**6”船、“琼临渔8**9”船出海捕鱼,因渔船油料不足,唐XX经他人介绍,通过被告人蔡XX联系向“D**8”船购买走私成品油,经协商唐XX、庄XX、林XX分别以18万元、18万元、8万元的价格购买45吨、45吨、8吨成品油。当日下午,被告人唐XX、庄XX分别驾驶“琼临渔8**8”船、“琼临渔8**6”船在约定的海域向“D**8”船过驳45吨成品油,林XX驾驶“琼临渔8**9”船准备过驳成品油时,被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当场查获。经核算,唐XX、庄XX分别购买45吨成品油偷逃税款为117533.52元。
一审法院以庄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购私以走私罪论处的案件,我国对“购私型”走私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国家将“购私”人员纳入走私犯罪规制范围是基于从源头上打击走私行为,既然是按走私罪论处,那么对于庄XX的偷逃税额也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以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庄XX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量刑。一审法院判处庄XX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虽然该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其购买的45吨成品油偷逃税款为117533.52元,仅过定罪标准一万余元,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重。
经过律师多次前往二审法院、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最终二审法院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处庄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律师建议
即使一审法院适用缓刑,但有期徒刑量刑畸重的,依然建议提出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对庄XX适用缓刑,但是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达四年,该量刑已明显畸重,若不通过上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不仅要四年内定期接受社区矫正,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其行为举止都犹如履薄X,小心翼翼,严重影响了生活以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