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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走私普通货物案二审改判案例

作者:时间:2024-05-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6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21422日,被告人唐XX庄XX林XX(另案处理分别驾驶“琼临渔8**8”船、“琼临渔8**6”船、“琼临渔8**9”船出海捕鱼,因渔船油料不足,唐XX经他人介绍,通过被告人蔡XX联系向D**8”船购买走私成品油,经协商唐XX庄XX林XX分别以18万元、18万元、8万元的价格购买45吨、45吨、8吨成品油。当日下午,被告人唐XX庄XX分别驾驶“琼临渔8**8”船、“琼临渔8**6”船在约定的海域向“D**8”船过驳45吨成品油,林XX驾驶“琼临渔8**9”船准备过驳成品油时,被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当场查获。经核算,唐XX庄XX分别购买45吨成品油偷逃税款为117533.52元。

一审法院以庄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购私以走私罪论处的案件,我国对购私型走私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国家将购私人员纳入走私犯罪规制范围基于从源头上打击走私行为,既然是按走私罪论处,那么对于庄XX的偷逃税额也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以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之规定,庄XX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量刑。一审法院判处庄XX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虽然该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其购买的45吨成品油偷逃税款为117533.52元,仅过定罪标准一万余元,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重。

经过律师多次前往二审法院、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最终二审法院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处庄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律师建议

即使一审法院适用缓刑,但有期徒刑量刑畸重的,依然建议提出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对庄XX适用缓刑,但是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达四年,该量刑已明显畸重,若不通过上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不仅要四年内定期接受社区矫正,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其行为举止都犹如履薄X,小心翼翼,严重影响了生活以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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