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的自己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期限为3年,合同到期如场地未被征收,则原告有权再租3年。合同期满场地未被征收,但被告却强行要求原告返还房屋。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装修费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以认定黄某对案涉租赁物存在添附的事实。现案涉租赁物已交还何某,且何某确认已按黄某交付的案涉租赁物现状另行出租,即黄某加建并形成附合的添附物由何某取得并利用,无法向黄某返还,故何某应当向黄某赔偿相应的装修损失。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因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已维持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