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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自救

作者:时间:2024-09-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债务人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的纺织公司,从事针纺织品、化学纤维、服装、箱包销售工作。近两年,受疫情和纺织行业下行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该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将债务人企业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22年2月10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同时,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法院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均通过网络在线参加会议。会议中,代理人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审查裁定债务人和解,并决定当会表决和解协议草案。经表决,全体债权人均同意该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获得通过。法院随即根据债务人申请,当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并终止和解协议程序。

律师参与执行的相关做法:本律师接受债务人及债务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谢某委托后,考虑到债务人企业系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债务均为生产经营中所欠货款且数额不是太高,随即向管理人表示,公司近两年因疫情原因暂时没有经营,但其想保留公司,待疫情好转后继续经营,愿意筹资分期清偿债务,希望能够在管理人的协助下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并向管理人移交了公章、证照等各项材料。事后积极联络各个债权人,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谈判,代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前就与各方谈妥和解方案,法院随即根据债务人申请,当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并终止和解协议程序。

案件结果(或效果):本案债务人经过和解程序,以时间换取空间,通过对债务进行分期偿还缓解压力,实现了自救,后续严格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亦能获得全额清偿,最终可以实现多方主体共赢。

律师总结包括典型意义、社会影响):从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破产和解案件在破产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不足1%,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时也有废除破产和解制度的主张。但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同属破产预防制度,且具有程序快捷、成本较低的优势,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小微企业快速解决债务危机、避免破产清算仍具有独特价值。江浙地区民营企业多,其中又以小微企业居多,对于经营、资金一时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小微企业,应当引导其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适用破产和解制度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危机,实现企业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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