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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Y某容留、介绍卖淫案:成功辩护减少犯罪金额从而减少刑期

作者:时间:2024-04-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5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Y某夫妻二人,通过站街招嫖等方式容留卖淫女A、B等人在自己租赁的门店内,或通过他人介绍后,开车接送卖淫女至嫖客指定的酒店或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经审计,W某、Y某共获利十五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W某、Y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六年。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W某、Y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对两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也不持异议,但经过多次会见、查阅案卷材料、查看相关资金流水,辩护人发现了本案中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

本案中,W某、Y某均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卖淫女的嫖资,对此,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W某、Y某与卖淫女之间的资金流水往来进行审计,认定非法获利金额有十五万多。作为Y某的辩护律师,我仔细查阅了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数据,发现审计结果并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因为审计报告只是将W某、Y某与卖淫女之间的转账金额进行了单纯的汇总,并将上述金额直接认定为非法获利,未考虑到其中还包含双方借贷等其他资金往来情形。         

辩护人认为,本案需要查明的非法获利数额,应当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结合相应的转账流水,并与在案的言词证据、书证等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认定涉嫌犯罪的数额。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有“转账金额”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才能予以认定为涉嫌犯罪的数额,不能将全部“转账金额”直接与犯罪数额画上等号。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非法获利金额为十三万多,被告人W某、Y某当庭认罪认罚,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一审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W某、Y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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