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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2-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2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5月14日,久某公司(甲方)与旺某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久某公司向旺某公司购买矫直辊带轴6个,每个16000元,总计96000元,甲方预付20%,带30%款提货,上机60天后付款40%,余款10%作为质保金12个月内付清;按甲方提供图纸进行制作;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质期为一年,旺某公司无条件保证矫直辊在质保期期内的使用过程中轧面无缺陷不出现开裂、麻坑、断轴等情况。

久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旺某公司支付19200元,于2020年7月22日支付28800元,共计支付货款48000元。旺某公司向久某公司交付了案涉产品。

2020年9月15日,久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向旺某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断了一根矫直辊轴,2020年11月4日在微信中提出另外断了一根矫直辊轴。2020年11月29日,旺某公司将更换的两根矫直辊发送给久某公司。旺某公司认可后面又断了三根,称2021年1月20日旺某公司将更换的三根新产品发送给了久某公司。旺某公司共计为久某公司更换了五根,从此之后到开庭,久某公司并未就案涉产品的质量问题向旺某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久某公司称在2021年3月23日就断轴问题向旺某公司主张过权利,旺某公司不予认可,称出现问题的不是旺某公司提供的产品,久某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

另查明,久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某某。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旺某公司与久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旺某公司按久某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该约定与旺某公司提交的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设计图纸相互印证,证明旺某公司提供的矫直辊系按久某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的。久某公司虽证明旺某公司提供的产品出现断轴情况,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断轴的原因,对断轴系设计缺陷、使用不当或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法院无法查明,久某公司主张系旺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对久某公司的解除《产品购销合同》、旺某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旺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对出现问题的矫直辊进行了更换,久某公司虽称后续仍出现问题,但未提交证据。根据久某公司提交的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沟通的主要途径是微信,久某公司称后续以电话方式沟通与习惯明显不符,且久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久某公司主张的后续产品出现问题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旺某公司主张久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8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旺某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其对产品出现断轴的情况予以认定,久某公司非恶意拖欠款项,故利息应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本案诉调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旺某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300元,系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主张由久某公司承担,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旺某公司主张李某某久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山东久某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旺某模具有限公司货款48000元;

二、山东久某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旺某模具有限公司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东久某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旺某模具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00元;

四、李某某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山东久某特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济南旺某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山东久某特钢有限公司、李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00元,保全费520元,反诉费2200元,均由山东久某特钢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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