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国内知名电器销售企业,2017年,被告以工程安装为由,向原告申请了大量“工程机”空调,因合同约定,所有机器用于同一工程,原告考虑到可节省大量运输、安装、售后成本,故原告以极低价格向被告销售。但后期原告发现,该批机器并未安装在涉案工程,流散于全国各地,给原告的市场布局和价格体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原告遂委托到笔者。
本案为纯违约金诉讼,难道较大。合同虽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但事实上原告没有直接损失,故被告主张违约金显著过高,要求下调。笔者搜集了大量相关证据,以印证被告的行为虽现未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但会给原告的经营造成极大影响,必然造成数百万元的间接损失,且合同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方向我方支付150余万元的违约金,对方上诉,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