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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质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时间:2022-12-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4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女士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3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本律师为被告人王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

山东省淄博XX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诉[20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犯窃罪、被告人王先生、王女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7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222日至2022224日,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先后三次窜至淄博高新区郭家村新城建工项目部工地,盗窃工地内钢筋7.2吨,其中被告人韩XX、韩女士参与盗窃三次,盗窃价值35,803元;被告人解先生参与盗窃一次,盗窃价值12,963元。后分三次将钢筋倒卖至被告人王女士、王先生二人的废品收费站。

被告人王女士、王先生明知钢筋来路不明,仍多次收购,收购被告人韩XX、韩女士销售的钢筋7.2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盗窃他人财物并销售,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先生、王女士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XX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女士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解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先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女士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女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犯罪数额未达到起诉书所指控的35803元,请法庭予以重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222日至2022224日,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先后三次窜至淄博高新区郭家村新城建工项目部工地,盗窃工地内钢筋,并由被告人韩XX、韩女士共同分三次出售给被告人王女士、王先生。经鉴定涉案赃物共计7.2吨,价值35,803元。其中被告人韩XX、韩女士参与盗窃三次,盗窃价值35,803元;被告人解先生参与盗窃一次,盗窃价值12,963元。被告人王女士、王先生明知钢筋来路不明,仍多次收购被告人韩XX、韩女士销售的钢筋7.2吨。

案发后,被告人王女士、王先生积极追回收购的涉案赃物并返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解先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有反复,在庭审中对基本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被告人王女士、王先生到案后进行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称重单、发破案经过、记账单、人口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人崔若帮、伊茂冬、张允祥的证言,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王女士、王先生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先生、王女士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在量刑时仍应根据各被告人参与次数、非法获利数额、发挥作用等,区别对待,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被告人韩XX、韩女士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韩XX、韩女士、解先生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韩XX、解先生积极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韩XX、解先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女士、王先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分工负责,所起作用相同。被告人王女士、王先生有坦白情节,主动追回赃物并退还被害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系初犯,积极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

罚。各辩护人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决定各被告人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226日起至20234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韩女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226日起至20235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解先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先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女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韩XX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解先生退缴的违法所得1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471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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