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8月13日。当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邹某某于2017年5月13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万元,分四期返还。分别于2020年10月1日前、2021年3月1日前、2021年9月1日前、2022年3月1日前各返还5万元;如被告邹某某任一期逾期履行,则原告王某某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
二、原告王某某不得再基于此次借款纠纷向被告邹某某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