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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危授命,组织卖淫罪改变罪名辩护

作者:时间:2024-02-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0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郑某在南京市某区公寓房内召集数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认定郑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检察院以该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五年六个月。

辩护经过:郑某在侦查阶段没有请对律师,并且受到误导,导致在侦查阶段的笔录非常不利,根据笔录内容应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前,郑某找到本律师,哭诉其不该是组织卖淫罪,最多是容留、介绍卖淫罪。

   本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阅卷并与检察官初步沟通,后认真审查案件,发现组织卖淫罪证据并不充分,表现为支配、控制卖淫活动证据不足!在庭前对郑某进行了详尽的庭前辅导。庭审结束后郑某对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

辩护心得:1. 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必须第一时间请律师,必须请对律师。

2.辩护工作前置,越早越好,尽量在侦查阶段就委托律师介入辩护和指导,防止出现诱供,造成后期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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