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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9-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9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4)03民终883

甲某的温州市鹿城区的某某食品超市,经营范围包括烟草制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鲜蛋零售等。经营期间,甲某曾将该超市转让于乙某经营,后乙某又将该超市转让于丙某经营。

20234月,后丙某以22万的对价将店铺转给丁。20237月,甲某因与丁某沟通产生纠纷,将甲某食品店予以工商登记注销。丁某起诉丙某,并追加乙某、甲某为第三人,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陈律师作为乙某的代理人,认为乙某在本案当中没有事实上、法律上的关系,不应列为本案第三人,且乙某与丙某的转让行为有效。

判决结果:陈律师的代理人乙某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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