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邵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解散新某公司;
2.本案上诉费用由新某公司和肖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新某公司作为家族型企业,因个别股东发生变故,
自2022年10月后其他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公司解散对于公司而言是“生死存亡”的大事,公司解散不仅关乎公司股东的利益,还关乎公司员工、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公司解散必须慎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有明确的规定,公司解散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本案中,首先,邵某某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某公司已陷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状态。其次,即使邵某某、肖某作为新某公司的股东发生矛盾,也应当先行通过内部解决方式如行使股东知情权、分红请求权或者运用股权退出机制等解决股东矛盾、破除公司僵局。现邵某某在未穷尽其他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即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依法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新某公司尚不具备司法解散的条件,邵某某要求解散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