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原告找到代理律师,委托代为处理与司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在外地,为减少当事人成本,律师建议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2022年7月11日,松山区法院受理该案,2022年8月5日开庭。
原告提供借款借据两枚及银行汇款凭条,欲证明2020年6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承诺将剩余17.6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
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司某某尚欠原告借款17.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判决如下:
被告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6万元,并以17.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