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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2-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人为原告代理。一审法院认同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但不认可原告以原材料计算工程量的主张,认为不能查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从而不支持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我方坚持申请就案件所涉工程的工程量申请司法鉴定,并且依法上诉,坚持认为在我方已提供对方支付首期进度款70%的付款记录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认定我方无法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并不合理。
       最终二审法院出具(2023)粤13民终605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认定原审事实不清、程序欠妥,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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