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原告: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甲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律师,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沐迪,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娄某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方请求乙方支付货款15537元,并要求乙方法定代表人娄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甲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沐迪到庭参加诉讼,乙方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乙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方货款15537元,乙方法定代表人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沐迪律师和应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代表甲方出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甲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