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5月至9月期间签订了8份买卖合同,合同款共计1868900元。
2020年11月30日,A公司通过网银转账给B公司首付款项417621.91元。同年12月2日A公司通过网银转账给B公司剩余合同款项1451378.09元。(A公司以转账结清款项)
2020年12月3日,双方协商一致把支付方式从现金转账改为商业汇票结算,于是B公司把1451378.09元退还给A公司。(B公司退还尾款)
而后A公司通过现金转账和商业汇票向被告支付了1451378.09元(A公司以转账和商业汇票结清)。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混乱,12月14日不慎再次向B公司通过网银转账1451378.09元。(A公司再次转账)
A公司发现后多次向B公司追缴,但B公司多次置之不理。
2021年4月,在B公司存在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的情况下,原股东李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谭某;2021年12月,B公司清算组违法清算;2022年2月,谭某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至此导致A公司的1451378.09元无法追偿,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B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是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以下构成不当得利要件达到高度盖然标准:
1.原告受损1451378.09元
2.被告受益1451378.09元
3.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4.被告取得利益缺乏正当性
同时,B公司亦未就其受1451378.09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相应证据。因此,一审判决被告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451378.09元,并赔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451378.09元为基数, 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B公司不当得利后原股东注销公司,侵害了A公司的利益,原告A公司有权转而向股东主张权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一方对受损人一方具有返还义务,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