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华融某公司以周某某和王某某分别签订《某某银行核保书》,确定周某某、王某某自愿为立达某公司的借款193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周某某作为保证人,王某某作为周某某配偶签字,现主张要求周某某、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经一审判决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二审省高院撤销原判决改判周某某、王某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现华融某公司依法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核实签字过程、关联保证案字迹、以及周某某、王某某签约时间身处国外等综合判定周某某和王某某与华融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法律关系,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评价:处理此类案件,需要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三要件着手,去分析保证合同是否签订。具体为案涉保证合同为散页装订,尾页只有签字盖章内容、无正文,加之保证合同签订时为空白文本,5500万借款关联案中亦查明保证合同的内容为华融某公司事后自行填写。另保证合同落款时间的2012年9月13日,此时间周某某、王某某均不在国内,即可确定保证合同并非此时间形成,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可确定1930万元借款的保证合同签字页系华融某公司挪用5500万元借款中的签字页,周某某、王某某并无对1930万元借款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
另外还有多个法律问题,如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等等。所幸结果圆满,为当事人成功免去1930万元保证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