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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魏*、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1-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7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魏*、成都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22)云09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张**将案涉工程分包给魏*施工,魏*无施工资质,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虽然案涉工程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工交付,魏*有权要求按照双方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故本案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等款项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合同相对人张**。张**主张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但双方没有对此作出约定,该项请求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由张**向魏*承担工程欠款支付责任。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如何起算的问题。
  本院认为,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及施工人的实际施工情况,经过综合考量及专业计算得出的工程款数额,经双方盖章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张**作为其父张**所承包案涉项目的管理人,就分包给魏*施工的工程于2021年5月29日与魏*签署《工程协议结算单》,确认了应得工程款、已付工程款、借支工程款及剩余工程款,该《工程协议结算单》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清算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一审以此时间节点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2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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