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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11-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4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云南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黄**,被上诉人云南**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委、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因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与被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口头协商,由被上诉人公司投资对郭**租来对外以云南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经营的“弥勒红河**江南艺客栈”进行装饰装修,在被上诉人装饰装修的投资款作为共同合作经营“弥勒红河**江南艺客栈”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公司在没有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无装饰装修设计图纸,无约定价款和质量标准下即投资并组织人员进行装饰装修。其中,两公司未能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导致被上诉人停工,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75万元后即认为已付清上诉人投资款而引起的纠纷。依据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经营的“弥勒红河**江南艺客栈”进行过投资装饰装修的事实客观存在,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愿继续签订两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的情况下,上诉人负有返还被上诉人投资款的义务,否则,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投资在“弥勒红河**江南艺客栈”装饰装修物品,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没有装饰装修合同,上诉人提交的仅是购买材料单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实质争议是被上诉人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究竟是多少的问题。对该问题,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合法否,在二审认证说理部分已作评判)人员到场进行过勘验和检材固定,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郭**进行了签名确认,鉴定意见以此据作出。原判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裁判本案的依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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