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2020)云2504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审判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郭X*2018年6月20日发给陈X的微信内容显示“房租324300:转让费30000:定金50000不用我们出,一共354300,你出141720”,6月21日郭X*又给陈X发了一张尾号为2982号的银行卡照片,并备注“朱X”,当天陈X即向朱X尾号2982号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00元。一、二审中,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陈X、原审被告朱**认可该100000元是支付朱X的房屋租金。一审法院认定该款是陈X与郭X*达成协议后,陈X按照协议履行的款项。但双方就合作协议的其他内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陈X要求退还100000元,郭X*认为该款系双方协商合作设立江南艺客栈陈X所投资金,后陈X因为资金断裂,不参与合作,而且陈X实际也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因此,陈X要求退还100000元款项,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郭X*主张陈X支付给朱X的租金100000元已于2018年12月26日退还给陈X,因双方之间还存在房屋装修合同关系,且双方均认可二人之间资金往来共计7笔,均是郭X*转给陈X的款,共计650000元,郭X*认为其中550000元是支付装修工程款,仅2018年12月26日转账的100000元是退还本案诉争款项,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云南XX公司与云南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正在审理中。该案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被上诉人陈X要求返还租金,一审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郭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