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赵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利用网络卖画平台进行传销活动,赵某某帮助公司转账200余万元,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赵某某涉案情况法定刑期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办理情况
赵某某委托孙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孙律师在会见赵某某、阅卷后,研判案件认为赵某某行为系根据公司安排职务行为,不应单独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涉案刑期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赵某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小,认罪态度良好,向检察机关提出对赵某某不起诉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孙律师辩护意见,改变案件定性,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