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男,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姚X因与被上诉人胡X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之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X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胡X自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姚X600元赡养费;
二审诉讼费由胡X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姚X并非只抚养胡X两年,而是胡X自1989年以来一直随姚X生活,现因姚X身体每况愈下,加之生活成本较高,请求酌情提高赡养费标准。
胡X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姚X在二审增加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二、胡X除每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赡养费300元之外另行按月支付水电费并提供土地权属登记在胡X名下的房屋供姚X居住。
三、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姚X与胡X之间系继父子关系,姚X对胡X仅履行了两年的抚养义务,加之姚X育有三名子女,一审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四、姚X在未出现胡X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下事隔一年再起诉,属恶意诉讼。
姚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依法判令胡X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向姚X支付500元赡养费;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胡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姚X有三个子女:长女姚X、小女姚顺、儿子姚X,现已成家独立生活。××××年××月××日,姚X与胡X的母亲陈XX在桐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胡X将户籍转入姚X处,随母亲到姚X家共同生活,两年后胡X随同胞哥哥生活直到成年。2020年4月10日,姚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X按月支付赡养费800元。2020年5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皖088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X自2020年1月开始,按月给付姚X赡养费300元。2021年6月7日,姚X再次起诉,要求胡X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有关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生效的(2020)皖088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对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姚X对胡X仅履行了两年抚养义务,后期胡X由其同胞哥哥抚养成年的事实予以确认,予以认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虽然比2019年有所提高,但综合双方之间的抚养状况,姚X的亲生子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根据双方之间的家庭状况,一审法院酌定胡X自2021年6月起按月给付姚X赡养费300元。
一审判决:
一、胡X自2021年6月起,按月给付姚X赡养费300元;
二、驳回姚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X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增加赡养费之诉,已生效的(2020)皖088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姚X抚养胡X两年的事实并判决自2020年1月起胡X按月给付姚X赡养费300元,姚X未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出现确有必要增加赡养费的情形,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抚养及家庭状况的情况下未支持姚X增加赡养费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姚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