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民终1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XX雨润.香水百合20幢,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锟,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XX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左 红
审 判 员 刘梦灵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B
书 记 员 吴 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