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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间:2024-08-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志凯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张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下是关于张志凯律师所代理案件的详细情况: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2023)粤0604民初26579号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11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xx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

诉讼请求:

张x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7143.84元。

张x要求被告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9657.04元。

张x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张x自2004年8月起在被告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后因公司业务调整,张x被调至顺德协力置业公司任职,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x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x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张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7143元。

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张x支付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314.64元。

其他相关信息:

张x在被告公司的工作年限从2004年8月至2022年12月5日。

张x在顺德新协力旧机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禅城新协力旧机公司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的月数累计折算为18.5个月。

张x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5251.02元。

张志凯律师作为张x的代理人,成功地为张x争取到了法院的支持,使得张x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满足。

张志凯律师在本案中代表原告张x参与诉讼,以下是对张志凯律师案例点评的整理:

代理策略:

张志凯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了明确的代理策略,即主张原告张x与被告禅城新协力旧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法律依据:

张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和理由:

张律师明确指出张x在禅城新协力旧机公司的工作年限,并提出张x被调至顺德协力置业公司后,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新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工龄补偿,这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证据呈现:

张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张x的工作调动文件、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以证明张x与禅城新协力旧机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且新用人单位已经承接了张x的工作年限。

诉讼请求:

张律师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了经济补偿金和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的具体数额,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进行了调整,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法庭表现:

张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可能包括清晰陈述案件事实、逻辑严密的论证、以及对被告方观点的有效反驳。

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内容,法院支持了张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禅城新协力旧机公司向张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专业素养:

张律师展现了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对劳动法律的深刻理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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