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经代理委托人与对方公司负责人谈判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成功取得对方主动撤诉的结果。汕尾法院作出撤诉裁定: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对于该类侵权纠纷案件,背后本是商业行为的相互博弈,如果能够找到问题根源,积极寻求一致的和解方案,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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