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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周XX、刘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0-08-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2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许XX、周XX、刘XX因与被上诉人朱XX、郑XX、谢X1、谢X2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1月28日晚,由刘XX提议请周XX,周XX自带白酒两瓶,与本案受害人谢XX、许XX四人一同前往饭店吃饭喝酒。四人白酒喝完,吃完饭后周XX又邀请受害人谢XX一起去吃烧烤,四人又喝了啤酒,晚21时过后吃完烧烤离开烧烤店,受害人谢XX争着驾驶许XX所有的牌号为金华650557号电动自行车,并搭载许XX返回工厂宿舍,21时51分许,两人行至西湖区XX由东向西到下杨村路段时,车体右侧刮擦路北侧人行道匝石后倒地,造成车辆损坏,受害人谢XX当场死亡。另查明:死者谢XX,直系亲属有:母亲朱XX、子女谢X1、谢X2。2019年5月,朱XX、郑XX、谢X1、谢X2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许XX、周XX、刘XX赔偿受害人家属受伤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XX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许XX、周XX、刘XX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作为生命权纠纷,刘XX、周XX、许XX均不存在主观恶意;但刘XX召集大家聚餐饮酒,没有注意饮酒安全,让死者严重处于醉酒状态,是这起不幸的起因。周XX不仅从家中自带白酒两瓶,在喝完白酒后,又主动邀请继续喝啤酒,应承担一定责任。许XX在明知死者喝酒争抢自己电动自行车有所不当,但不仅没能阻止,还违反规定坐到车后,对最终导致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在这起不幸事故中,谢XX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最终导致的悲剧,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原审法院确定:刘XX承担10%责任、周XX承担15%责任、许XX承担15%责任,谢XX承担60%责任。刘XX、周XX、许XX提出不予认可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10000元,受害人家属没有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该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因本案不是刘XX、周XX、许XX故意直接侵权,刘XX、周XX、许XX认为精神抚慰金过高,理由成立,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朱XX、郑XX、谢X1、谢X2索赔总金额实际为XXX.04元。其中刘XX赔偿132612.7元,周XX、许XX分别赔偿198919.06元。这是一起悲剧,对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是一个警醒。酒能助兴,但酒也能致命。国家甚至将醉酒驾驶入刑,却仍然有人我行我素,害了自己,害了朋友,更害了家庭,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坍塌了,唏嘘之余,法官感叹,每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兴事喜事喝酒要适可而止,珍惜生命珍惜身体是幸福的基础。朱XX、郑XX、谢X1、谢X2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刘XX、周XX、许XX抗辩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刘XX赔偿朱XX、郑XX、谢X1、谢XXXX.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许XX、周XX分别赔偿朱XX、郑XX、谢X1、谢XXXX.0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朱XX、郑XX、谢X1、谢X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5元,由朱XX、郑XX、谢X1、谢X2负担2199元,许XX负担550元,周XX负担550元,刘XX负担366元。
宣判后,许XX、周XX、刘XX均不服。许XX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酒席中,许XX未对谢XX劝酒,全是自斟自饮,其喝多喝少与许XX没有关系。二、周XX叫几个当事人喝酒。许XX、刘XX已经说不过去了,下次吧。谢XX说去,没事,他所做的行为是他的个人行为。三、烧烤结束后,谢XX并无醉酒状态,行动正常。四、回公司前,许XX说喝了酒就别骑车,谢XX强行抢走许XX的电动车钥匙,自行骑车回去。许XX不放心,陪同护送,途中谢XX事故死亡,许XX也摔成重伤。五、许XX也是受害者,在医院疗伤三个多月没有上班。六、谢XX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喝酒骑车的危害,仍不听劝阻,一意孤行,其应对所造成的后果负全责。综上,撤销原判,改判许XX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许XX补充上诉意见称:死者家属起诉状中称许XX说服谢XX喝酒属于捏造事实。
上诉人周XX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四人在饭店吃完晚饭后,周XX未主动邀请谢XX一同前去吃烧烤。周XX在前往烧烤摊前,明确劝阻谢XX,要求结束当晚活动。但谢XX告知,现在结束,时间尚早,自己回工厂宿舍无事可做,且自己的酒量完全可以继续喝啤酒。因此主动提出一同前去吃烧烤、喝啤酒。周XX碍于情面,只能跟随前往。一审认定周XX邀请谢XX一起吃烧烤,事实认定错误。二、周XX自带两瓶白酒是因为自身爱好喝酒,为自己准备,并未想到谢XX主动饮用。谢XX饮白酒时,周XX明确劝阻,但其告知周XX,其酒量很好,完全没有问题。有问题也是自己承担,与周XX无关,让周XX放心。谢XX一意孤行,喝完白酒后表示完全可以继续喝啤酒。原判认定周XX自带白酒必然导致谢XX饮酒,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周XX在烧烤店时考虑到时间已晚,家中还有妻子在等待,就先行离开。离开时,周XX多次提醒,饮酒后途中注意安全。谢XX表示自己酒量完全没有问题,向周XX表示自己会注意,让周XX放心回家。周XX离开时,谢XX神志清醒,行动灵活并无异常。一审对此节事实未予查明。四、谢XX主动饮酒,不听劝阻,过于自信,争夺他人电动车并驾车离开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周XX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刘XX上诉称:四人在吃饭饮酒过程中并无劝酒行为,且周XX让大家去吃烧烤、喝啤酒,刘XX、许XX已劝谢XX不要去了,谢XX说没事,并说其他人只管吃,他来买单。烧烤店中出来,四人均无醉酒表现,谢XX抢过许XX的电动车钥匙,非要骑车载许XX。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许XX、刘XX的上诉,周XX一并答辩称:同意许XX、刘XX的上诉意见。
针对许XX、周XX的上诉,刘XX一并答辩称:许XX的上诉没有问题。第一次吃饭饮酒过程中并无劝酒行为,快要结束时,周XX提议去吃烤串、喝啤酒。刘XX、许XX认为时间太晚,不如改日,也劝谢XX不要去,但谢XX不听劝阻,坚持要求吃烧烤。周XX身为公司领导,应对员工安全着想,在第一次吃完饭后不应提议再去吃烧烤。另,当晚周XX妻子是和许XX、刘XX、周XX、谢XX一道吃烧烤,只是其没有喝啤酒,喝的是饮料。综上,周XX、谢XX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周XX、刘XX的上诉,许XX一并答辩称:刘XX的上诉内容属实,没有什么问题。周XX的上诉中有几点不符合事实。一、去吃烧烤是周XX提议的,刘XX、许XX都不要去,认为时间有点晚了,第二天要上班,但谢XX和周XX不听,坚持要去。二、周XX妻子和大家一起吃烧烤,并不在家。三、周XX并非提前离开,而是大家吃完烧烤后一同离开。四、大家离开烧烤店时,周XX与其妻子并没有交代什么。周XX是公司经理。五、周XX、谢XX应负全责,许XX、刘XX已经仁至义尽,本案事故与许XX、刘XX无关。
针对许XX、周XX、刘XX的上诉,被上诉人朱XX、郑XX、谢X1、谢X2一并答辩称:一审适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许XX与谢XX系朋友关系,其邀请谢XX聚餐,刘XX、许XX要去喝酒,故本案的三个上诉人和谢XX一起去聚餐。之后由周XX在家里自带白酒两瓶,第一次聚餐之后,周XX又主动邀请剩余的三个人去吃烧烤,四个人又喝了点啤酒。聚餐结束之后是由谢XX驾驶许XX的电瓶车,最后发生交通事故。二、一审证据显示谢XX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经高达了209.1毫克/毫升。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这样的饮酒应该是属于过量的,已经达到了醉酒的程度,显然当时谢XX已经不具备安全驾驶的条件。共同饮酒人彼此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应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负注意、照顾等保护的合理义务。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应负有酒后控制或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三、上诉人未尽到相应注意相应的义务,应对谢XX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此起不幸事故中,谢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致使自己的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是导致本案的根本原因,故其应自负主要责任。但三上诉人作为谢XX的共同饮酒人,未注意饮酒安全,在饮用大量白酒后又饮用啤酒,导致谢XX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又未能制止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对谢XX车祸死亡的结果存有一定的过错。三上诉人均以谢XX系自饮自酌,自行争抢驾驶电动自行车为由,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周XX自行带来两瓶白酒,并主动发起继续吃烧烤、喝啤酒的邀请,一审酌定其承担15%责任并无不当。周XX主张聚餐带白酒只是为了自己喝,显然与常识相悖;周XX关于自己未主动发出喝啤酒的邀请、自己提前离席等主张,与许XX、刘XX的陈述矛盾,又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周XX的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许XX明知谢XX喝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危险,不但没能阻止谢XX的该行为,还违规坐在车后,一审酌定其亦承担15%责任并无不当。相较其他几方过错,一审酌定刘XX承担10%责任亦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8元,由许XX负担4278元、周XX负担4278元、刘XX负担29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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