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杨某在涉案休闲山庄工地从事外墙粉刷油漆工作,在做事工程中未站稳从二层脚手架摔下,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本人代理曹某某,与杨某为朋友关系,曹某某介绍杨某去涉案工地工作,二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案件经一审判决,由案涉工程的承包人袁某某、山庄的所有人刘某某以及杨某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责任,曹某某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对杨某摔伤无因果关联,故曹某某对此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雇佣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特别是为个人老板做事,缺少人身隶属性和管理性,加之劳务工资结算的随意性,一旦雇员因从事劳作而受伤,雇员极大可能会讲真正的雇主、以及与本案相关联的人员一并列为被告。因此甄别劳务者与谁建立雇佣关系,受谁指使从事劳务活动极为关键,需从工资发放主体、项目的承包主体等综合方面判断。
在确定雇主主体的基础上,再从雇员的各项损失主张是否合法、合理等逐一进行辩论,争取在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