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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音乐平台未经允许擅自将歌曲上架,并对外提供有偿下载服务,著作权人应该如何固定证据及维权?

作者:时间:2023-12-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8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艺名某某,自2008年起,陆续创作了《xxxx》等25首音乐作品,依法享受作品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著作权。2020年xx月xx日,原告发现xxxx网站(https://music.xxxx.com/)及APP对外提供播放及付费下载上述音乐作品的服务,而原告及经纪公司并未授权两被告实施上述行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22年5月,原告委托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向二被告发送律师函,限其三日内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相关授权资料,但两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仍在xxxx网站上架原告的音乐作品,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另xxxx平台作为国内较为知名的在线音乐软件服务网络,用户量大,侵权范围广;同时xxxx平台具有专业的音乐平台管理经验,其未对平台中的作品著作权权利来源进行审慎核查,存在严重过错。特提起本次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长沙市xx公证处于 2022 xx xx 日作出(2022) xx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2022  4  7 日 14  57 分许,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在湖南省长沙市xxx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登录xxxx音乐网站,发现原告创作的专辑《xxxx》在内的合计 31首涉案歌曲对外提供播放及 VIP 下载服务。

湖南省长沙市xx公证处据此于 2020 xxxx日作出 (2020)湘xx证民字第xxxx 号公证书。2020  6  28 日 10  40 分许,原告在湖南省长沙市xx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 登录xxxx网站,发现原告张棒创作的专辑《x x x x》在内的合计 26 首涉案歌曲对外提供播放及 VIP 下载服务。截至当日播放数为 120478 人次,累计播放量为 133886491 人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  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  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人,但  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向本院  提供了合法出版物等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  认定张某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著作权人  依法享有作品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原告张某系本  案涉案作品《xxxx 等 31首歌曲的著作权人, 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利,未经其授权,任何人不得侵犯。xxxx网站及其音乐 APP 未经张某的许可、授权,或者  没有合法依据,对外提供播放及付费下载上述音乐作品,侵害了  张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系取得了案外人长沙某某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不构成侵权。因被告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张某与长沙某某音乐有限公司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原告作为歌曲权利人明确授权长沙某某音乐有限公司对外转授权的证据,故对于其不构成侵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  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  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  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  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  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  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某某公司的违法所得,本案适用法定赔偿。考虑本案涉案作品的性质、点击量下载量、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时间、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维权成本等事实,同时参考张某授权其他网络传播的授权费用,酌情认定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金额为 250000 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享有著作权的“《xxxxx》 ”等共计 31 首音乐作品(见附表); 

二、被告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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