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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4-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5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龚X,男,1966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XX,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湖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XX25-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3776370L。

负责人:刘XX。

原告龚X与被告许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龚X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龚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X撤回对中国XX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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