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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2-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于某某代理经营飞某及养某某品牌奶粉期间,李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向于某某转账 149 539 元,其中有为运营飞某奶粉向于某某转账保证金 30 000 元,于某某口头承诺如不存在串货的行为在不代理该品牌时将退回保证金 30000元,119539元奶粉已发货完毕。李某某又 2020 年 10 月 31日向于某某转账 147600 元,于某某给发货价值 67 600 元奶粉,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经双方同意折抵后于某某尚欠李某某50000元货款。2020 年11月27日,李某某又通过支付宝向于某某转账25 950元及银行转账142000元,合计167950元,双方将第二次进货的欠款50000元抵消本次货款后,李某某订购了价值217948.8 元的养某某牌奶粉和礼包。因经营不善,后双方协商对价值 217 948.8 元的养某某奶粉和礼包退货退款,但于某某迟迟未退还货款及保证金。李某某遂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某返还原告货款 244 125 元。

另查明,李某某于 2023 年 8 月 9 日申请我院作出(2023)鲁 1326 民初 5801 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某某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五菱牌鲁(Q7G78E) 、江铃牌鲁(QD19D7) 、长安牌鲁(Q8QR15),保全金额共计 250 000 元。李某某支保全费 1770元。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某与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李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予以佐证。于某某对李某某诉求的金额予以认可,但对双方的买卖关系不予认可,于某某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其与李某某系共同使用于某某的代理渠道进货,其并未在李某某的进货中获利,并在庭审中自述其已将李某某诉求的数额包含在自己向厂家的追索赔偿数额中一并起诉,为此,于某某提交了部分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举证、质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李某某主张的待证事实盖然性程度较高,足以形成内心确认。因此,法院对李某某与于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双方虽未出具书面的合同或结算凭证,但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响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本案中,李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完整的反映买卖合同关系,能证实双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之于某某对李某某诉求的数额并未否认。因此,李某某要求于某某返还货款及保证金 244 125 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货款及保证金共计 244125 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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