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偿还苏某借款本金173850元;2.判令陈某向苏某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 1738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陈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苏某与陈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22年6月至7月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分3次从苏某处借款共计21万元,苏某分别于2022年6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向陈某支付借款15万元,于2022年7月18日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分两次向陈某支付借款6万元。后经苏某催要,陈某偿还部分借款,截止起诉之日陈某尚欠苏某借款本金173850元。为维护苏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欠付苏某借款本金1668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 1939元、保全费1389元、保险费500元,由陈某负担,以上款项共计170678元;自2024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陈某于每月15日前向苏某支付10000元,剩余10678 元于2025年5月15日前向苏某支付;
二、苏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陈某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苏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陈某支付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