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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讼后判决撤销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作者:时间:2024-03-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9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X公安分局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 诉讼。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8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兴柱、周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观点虽不能成立,但其“案涉 《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出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本院不对本案被诉处罚行为直接予以变更,应撤销被诉行为后由被告进行重作。同时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在本院已向被告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后,被告仍在未告知原告可以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可以暂缓执行的情况下,直接令原告执行处罚的拘留内容,其做法确有不妥,虽然该执行行为不是本案被诉行为的审查重点,但出于对当事人相应法定救济权利的保障及法院对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使司法监督职能的要求,本院有必要提醒被告,在执行当事人已行使诉权的处罚行为内容时,一定要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行使,从而达到保障权利与依法行使 职权的统一。 就被告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因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过重,应予撤销。因此对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撤销被告X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本判 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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