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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2-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1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经营印刷业务,自2020年起原告向被告提供印刷制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被告之间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对账,并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对应货款。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被告有多笔货款未予支付,共欠付原告333802.7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特诉至贵院。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精图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答辩和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银行付款回单、精图教育印刷清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印刷合同业务关系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拖欠原告印刷费的金额,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印刷清单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相互印证,结合被告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印刷费333802.70元的事实。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为被告印刷纸制品材料的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印刷款,系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费333802.70元。

二、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济南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所欠印刷费333802.7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某某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7元,减半收取3154元,由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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