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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被告江西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09-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女,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北京市XX(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

  委托诉讼代理人:C,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淑芳,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江西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美容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被告江西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C、龚淑芳,鉴定人员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四项美容整形费用154000元,后续修复治疗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1400元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初,原告通过上饶市余千县一个美容店老板娘的引荐来到被告处了解面部美容整形的细节被告宣称手术由取得整形医疗资格且从医十几年的专家刘政为主刀,绝对安全,而且效果极佳,立马就能变美。原告因手头资金紧张,本想先了解美容整形项目以及美容整形费用原告在被告医务人员的极力诱导下,双方于2021年6月27日最终确定了命名为“碟中谋”面部整形手术项目,原告先后通过网贷、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整形手术费用。原告做完面部整形手术后就感觉效果不佳,并未达到被告事先告知的良好效果,一周后去被告处拆线便询问被告,被告辩解到:美容整形效果需要六到八个月时间才能恢复变美。2021年10月份,原告到被告处复查面部,被告便诱导原告做了一个隆鼻整形手术,后发现原告的隆鼻术后形态不佳,鼻头肥大,影响美观。2021年12月份,原告到被告处复查鼻部,被告又诱导原告做了一个眉部以及下脸袋整形手术,被告告知原告做这项眉部整形手术价格偏贵的没有疤痕,价格便宜的有疤痕,于是诱使原告选择价格偏贵没有疤痕的,眉部整形手术做完后发现还是留有疤痕,并未达到如被告所说的美容效果原告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对原告提供四项(面部、隆鼻、眉部以及下睑袋)美容整形服务并未向原告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被告提供的四项美容整形手术均失败,由此造成原告损害,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江西中正司法鉴定报告意见后续治疗费20000元花费鉴定费11400元。根据《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此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7日,原告到被告实施做四项(面部、眉部以及下脸袋、鼻部)整形美容手术项目。原告先后通过网贷、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整形手术费用154000元:原告做完面部整形手术后就感觉效果不佳,并未达到被告事先告知的良好效果。原告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对原告提供四项(面部、隆鼻、眉部以及下脸袋)美容整形服务并未向原告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被告提供的四项美容整形手术均失败,由此造成原告损害,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1,对被告实施做四项面部、眉部以及下脸袋、鼻部)整形美容行为是否过错以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中正司鉴(2023)临鉴字第139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在为原告提供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现留有术后疤痕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是导致原告留有术后疤痕的后果的轻微原因力2,对被告对原告已造成损害程度的后续修复治疗费进行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A后续修复治疗费,根据参会专家推测,A一般后续修复治疗费约10000-20000(壹万-贰万)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1400元。

  本院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在是导致原告留有术后疤痕的后果的轻微原因力。本案中,关于诉请退还美容整形费用154000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情事实,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退还美容整形赛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修复治疗费原告术后疤痕需要美容修复,被告存在过错,后续修复治疗费为20000元。鉴定费11400元,考虑该费为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各负担57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原告A后续修复治疗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I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A预缴的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A负担3180元,由被告江西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3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11400元,原告A负担5700元,由被告江西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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