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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窦XX与山东XX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案

作者:时间:2024-04-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2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信息

    • 申请人:窦XX,委托代理人:王胜(律师),被申请人:山东XX有限公司。

  2. 申请人诉求

    • 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 支付拖欠工资22141.6元。

    • 补缴2023年1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

    • 补交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 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800元。

  3. 案件事实

    • 窦XX自2021年5月17日起与山东XX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3年2月至7月的工资,共计22141.6元。

    • 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1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

  4. 申请人举证

    • 提供了银行流水、工资表、打卡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情况。

  5. 被申请人情况

    • 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6. 仲裁委员会裁决

    •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7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2141.6元。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800元。

    • 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为准。

    • 驳回申请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请求。

  7. 律师作用

    • 王胜律师作为申请人窦XX的委托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参与庭审,为申请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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