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城建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01465Q。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群学路以东,皋城东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城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深安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被告深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35049.52元及赶工奖49840.0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27380.09元(利息以484889.5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以后应当计算至工程款及赶工奖付清之日);三、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484889.52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六安市裕安区交口,承包范围为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工程为综合包干单价,合同暂定总价为889660元。2019年8月12日、2020年4月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对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格为850383元,并制作了《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6-1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6-2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将上述两个勘察报告移交给了被告。截至2021年10月16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15333.88元,剩余工程款435049.52元及应付赶工奖49840.0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原告出具票面金额为222283.04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4日,至今该汇票未兑付,原告也未将该汇票背书给其他人。
被告深安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的付款要求并未达到合同付款要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址勘察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付清…。经与公司项目联系核实,被答辩人并未提交结算材料,双方也未进行结算,合同实际完成金额并未确定,且项目目前并未全部完工,余款付款的条件并未达成。依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暂定金额总价5%的履约银行保函…。被答辩人并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保函,依据双方约定,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被答辩人所称赶工奖,是为后期为完成工程进度签订,签订时间为工程完工之后,依据协议条款第二条:…列入当期应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应当为双方最终结算后一并支付,且赶工奖实际计算是以开具商票贴息计算,最终金额并未确定。二、我司已经支付相应应付工程款637616.88元。依据我司财务数据:我司已于10月29日及10月14日分别向被答辩人支付金额415333.88元及222283元,含被答辩人应扣履约保证金:26689.8元,共支付金额:637616.88元。我司已经向被答辩人全额支付应付工程款,并未欠付。三、被答辩人付款条件未达成,答辩人所称的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无基础事实依据,也不能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案件的解释。综上,被答辩人诉请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日,原告(承包人乙方)城建公司与被告深安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完成甲方发包的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作,工程内容为甲方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和甲方确认的钻孔平面布置图进行钻孔施工,提供柱状图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正式成果文件,每批6份(其中正式报告6份)及光盘1张以及后续服务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为暂定889660元,包含全部税款。付款时间、条件及付款方式为:1.乙方工程勘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正式成果(包括:柱状图……)后十天内,甲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2.余款待合同约定楼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后,若勘察成果与实际地质情况相符的,甲方在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于项目全部完工(所有楼栋结构封顶)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暂定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支付,且时间超过双方约定付款时间后一个月(日历天30天),则从第31天起,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同期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2020年4月7日分别向被告交付了《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6-1地块岩石土工程勘察报告》、《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6-2地块岩石土工程勘察报告》,2019年9月16日,原告城建公司向被告深安公司出具《关于履约保证金抵扣工程款的申请报告》,载明:“我院与贵公司签订的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现已达到支付工程款进度,我院现申请将履约保证金从工程款中进行抵扣,请予以批示。”2019年10月21日,经被告审核确定原告已完成进度产值552529.6元,扣除履约保证金26689.8元(889660*3%),按照合同应支付金额为552596.6*80%-26689.8元=415333.88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原告出具票额为415333.88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10月29日,原告收到上述款项。2020年8月24日,经被告审核确定原告申报8月份进度款(第2次),产值为277853.8元,应付金额为277853.8元*80%=222283.04元,2010月10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原告出具票额为222283.04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收票已签收。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14日向被告开具了价款为415333.88元、26689.80元、222283.04元的增值税发票。
原、被告此后就上述合同签订《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一份,约定:鉴于乙方承接的《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甲方分阶段按实核定赶工将,赶工奖列入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019年12月16日,经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核定,原告就案涉项目赶工奖金额为49840.07元。
另查,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内容原告已全部完成,均同意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按照被告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8月24日两次核定的金额确定,即552529.6元+277853.8元=830383.4元,被告在庭审中确定案涉工程6-1、6-2地块楼栋基础工程已完工并完成封顶。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企业基本信息、《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赶工奖》补充协议、《工程进度申请表》、《合同履约过程工作调查表》、《单位工程月度(2019年7月)工程形象进度、质量验收情况表》、《单位工程月度(2019年8月)工程形象进度、质量验收情况表》、《单位工程月度(2019年9月)工程形象进度、质量验收情况表》、《单位工程月度(2020年4月)工程形象进度、质量验收情况表》、《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6-1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6-2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会计凭证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意见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尚欠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以及是否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首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已完成合同全部内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庭审中双方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应当包括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及赶工进度奖励,关于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双方均认可按照被告两次审定价款,即计款为830383.4元,本院对此予以确定;关于赶工奖已经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核定为49840.07元,亦经原告予以确认,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故就本案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的合同总价款应为830383.4+49840.07元=880223.47元,庭审中被告确认案涉工程楼栋已完成封顶,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关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认定问题,被告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份,其中票额为415333.88元已兑付,票额为222283.04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收票已签收,原告现主张222283.04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兑付,故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商票不能兑付部分工程款一并在本案中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状态为收票已签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证该商业承兑汇票的逾期情况,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被告系以出具商票的方式履行了支付工程款222283.04元的义务,至于该商票如确实存在未能承兑情况,亦不妨碍原告依据票据纠纷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关于被告扣留的履约保证金26689.8元,虽系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向被告交付的款项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但现案涉合同现已履行完毕,被告扣留的保证金26689.8元亦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原告在本案中一并已工程款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金额应为242606.15元(880223.47元-415333.88元-222283.04元=242606.5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在案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楼栋的具体封顶时间,且已付款项也系被告根据工程进度履行支付义务,故本案利息酌定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予以计算,利率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清息止;关于原告主张要求对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安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城建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2606.15元(含履约保证金26689.8元);
二、被告深安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城建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42606.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清息止的利息;
三、原告安徽省城建XX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深安XX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42606.55元范围内对六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首期6-1、6-2地块岩土勘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城建XX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安徽省城建XX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被告深安XX有限公司承担2460元,本案保全费2940元,由被告深安XX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宗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宝晨
书 记 员 许 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