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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监护人

作者:时间:2023-04-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9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彭某与刘某系夫妻,双方共生育申请人、刘1、刘2、刘3、刘4五个子女,刘1于1985年去世。被申请人于2019年经上海市XX中心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病性痴呆伴其他精神障碍、老年期痴呆抑郁型或妄想型,现年事已高,长期服药,生活不能自理,为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故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律师分析】

在认定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中,多数需要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确认能力是否受限;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相对处理效率较高;关于监护人的认定,如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快速处理,如无法一致,则需各方陈明对自身担任监护人的优势。

【法院观点】

被申请人彭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指定监护人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彭的配偶年老体弱,现其配偶与子女协商一致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监护责任,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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