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3月,原告入住被告养老院。应被告要求,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及《养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19年6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摔倒。经原告家属询问护工得知,事发在早上6时30分吃早饭时,护工把餐食搬到原告处,让原告自行就餐,原告是在就餐后回床位的过程中摔倒受伤。护工说当时离原告有一段距离,没看到原告为何摔倒,只是看到原告倒下后就冲过去。护工觉得不严重,就未采取任何措施。原告女儿中午前往被告处探望原告,原告说脚痛。原告女儿询问护工后得知原告摔倒过,遂将原告送往长海医院,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患有老年痴呆,没有表达能力,需要周围的人主动看护。被告明知老人的病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喂食和协助站立等看护职责,直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事发后,被告亦未尽到救治义务,未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家属并送医,导致原告伤情加重。被告处一间房配备一名护工,一名护工可能同时护理两间房,人员严重不足。原告所住房间有七名老人,所配护工还有残疾,肯定会有疏忽。
【律师分析】
作为有偿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应提供完整且有效的服务,本案中,原告患有老年痴呆等多项疾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养老院未尽到安全管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显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住养老人风险告知书》、《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的记载,被告在原告入住之初已明知其患有老年性痴呆、骨质疏松等疾病。虽然被告在《住养老人风险告知书》中评估潘仙芝的服务需求为中等级,但是在此后的《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中明确潘仙芝的照护等级为“壹”,需要护理人员进行喂食及协助站立。事发时,被告处护理人员未对原告进行喂食,在原告就餐时照护存在疏忽大意,导致原告自行站立不稳后摔倒,存在过错。现被告辩称原告系因未通知护理人员而自行站立导致摔倒,被告不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然而,原告本身不需要协助行走,仅需要协助站立。在非一对一的照护情境下,将所有摔倒受伤的风险一律由养老院承担,过于苛责。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