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描述
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A工业服务建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江苏B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机床设备租赁费用产生争议。原告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将机床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并依据双方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然而,被告辩称2018年、2019年的租赁合同及发票均为虚假,且实际租金应从2019年11月30日设备调试后开始计算。
2. 办案经过
·案件初步调查:原告A公司因被告B公司拖欠租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对双方提交的租赁合同、发票、安装调试验收确认单等证据进行了初步审查。
·立案与法庭调查:法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审理过程:庭审中,原告详细陈述了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及租金拖欠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则对2018年、2019年的租赁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公司通电时间证明及供电部门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实际业务往来的开始时间。
·判决前准备: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认定,为判决做好了充分准备。
3. 判决结果
1、被告江苏B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A工业服务建湖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7.21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原告A工业服务建湖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98元,减半收取15149元,由被告江苏B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49元,由原告A工业服务建湖有限公司所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忠告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双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完善证据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发票、验收单、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诚信经营:企业应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