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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王XX诉沈XX、牛XX侵权责任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4-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7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沈XX、牛XX,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托XX(均为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原告诉求

    •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检查费等,合计77600.51元。

  3. 案件事实

    • 王XX乘坐牛XX驾驶的车辆在为沈XX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牛XX承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

    • 王XX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2天,沈XX垫付了部分费用。

  4. 律师作用


    • 王胜律师作为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交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医疗文件、费用票据等,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 法院判决

    • 判决沈XX赔偿王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检查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76219.55元。

    • 驳回王XX对牛X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6. 法院认定

    • 王XX与牛XX均受沈XX雇佣,沈XX应承担侵权责任。

    • 王XX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7. 法律依据

    •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判决。

  8. 判决时效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由审判员王XX和书记员王XX于2023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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