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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

作者:时间:2023-02-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5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张XX,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9027.58元的财产,紫金XX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XX价值79027.5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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