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张XX,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9027.58元的财产,紫金XX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XX价值79027.5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