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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所管理人纠纷案件

作者:时间:2015-11-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44次举报

案件描述

本律师接受某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介入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中,由于原告称2013年1月在某市政管理的地下通道被第三人撞伤,进而2013年9月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过程】

办案期间,被告曾多次咨询本律师,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承担何种责任。基于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到事发现场多次勘验,并与地下通道的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且该安全保障义务分为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省市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由于本案被告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将面临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虽然本案被告存在法律风险,但本律师经多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抗辩的空间,经过整理详实的证据,搜集了涉案的诸多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内的案例后,最终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地下通道受伤事实;

2、原告称地下通道未开启照明设备与事实不符;

3、原告称被第三人撞伤无任何证据证明。

4、被告作为公共产所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5、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任何证据证明,所主张的赔偿项目与其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且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根据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和证据及时调整抗辩策略,并充分利用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和法规。

【审判结果】

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被告支付几百元补偿费后,案件终结

【办案总结】

这一结果对被告而言的意义是不言而喻,且通过本案,出于社会责任感,本律师对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堂《公共场所管理者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使被告在工作中更全面更完善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综合服务。

承办律师: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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