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律师代理的原告丁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于2016年4月开始长期为被告提供劳务,自2020年8月开始被告便开始拖欠原告的工资,2022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载明共计拖欠的工资为48,160元,2022年2月26日现金支付1000元,微信转账160元。同时承诺于2022年前付清余款,即2022年过年前1月31日前付清。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人民币47,000元迟迟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47,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的款项人民币47,000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计算至2022年5月23日为人民币538.3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庭审中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原被告间系劳务关系。原告按约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工资。关于被告尚未支付原告工资,原被告已作结算,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金额为40,000元的《欠条》载明2022年之前付清,但从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被告发送“明天就过年,说好转给我的钱呢?”对方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双方约定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工资款项的主张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47,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对此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某某工资47,000元;
二、原告丁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