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原告,成功地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了其在A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款,并获得了相应的违约金。以下是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过程。
案件背景:
张三与李四、王五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书,共同经营A教育培训机构。张三持有29.5%的股份,而李四和王五分别持有61.5%和10%的股份。合伙期限原定至2024年4月30日。然而,由于张三希望转让其股份,三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调解与诉讼:
三方在调解机构的协助下,于2023年2月15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根据协议,李四和王五同意退还张三股金70000元,分四期履行,第一期应在2023年3月20日前支付。若违约,将承担总金额30%的违约金。然而,李四和王五不仅未按期履行退款义务,还将张三的联系方式拉黑,导致张三无法追索款项。
法院审理:
张三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四和王五退还股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四和王五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法院支持张三的诉求,判决李四和王五一次性退还全部股金,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违约金进行了适当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和王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三退还股金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此外,法院还判决李四和王五支付张三律师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