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原告欠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投资100万元共同经营棋盘山高XX果园,经营期限为3年,经营期间如遇拆迁,被告补偿原告投资的四倍,如三年期间没有拆动迁,被告退回原告投资款100万元,其余款项待动迁时一并支付。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杨XX未作答辩。马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作协议、银行客户回单(汇款)、收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被告共同经营棋盘山高XX果园,产权人为被告,原告为被告投资壹佰万元,经营期限为叁年,经营期间如遇拆迁,被告补偿原告投资的四倍,如叁年期间没有拆动迁,被告退回原告投资款100万元,其余款项待动迁时一并支付。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100万元。被告于2016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名义上为合作协议,但果园盈亏与原告无关,原告保本收回本金及高额利息,该协议不符合合作法律关系特点,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点,本院认定原、被告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并按年息24%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XX偿还原告马XX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杨XX偿还原告马XX借款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70元,由被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