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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某诉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C某某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6-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8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B某某,男,汉族,1993419日出生

被告: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某某

案件背景:

· 原告B某某与被告甘肃A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XXX协议书》,约定将快递业务的50%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28.5万元。

· 原告支付了24万元转让费给被告C某某

· 由于疫情影响,快递业务在2023年初才恢复正常。

· XX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原告无权经营,收回所有设备和网点。

原告诉求:

1. 解除《XXX协议书》。

2. 返还转让费27万元及支付违约利息。

3.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被告辩称:

· 原告起诉状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 双方实际为合伙关系,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的原因是疫情影响。

· 被告没有违约,原告无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法院认定:

· A公司违反了与XX快递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擅自分包业务。

· 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因XX快递收回经营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

· A公司应退还原告未实际经营期间的转让费94699元。

· C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1. 解除《XXX协议书》。

2. A公司返还原告转让费94699元。

3. C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938元,原告负担1737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股东责任等法律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协议,但因被告违反了与第三方的合同条款,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考察了合同的合法性、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股东责任的划分。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部分转让费,同时认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因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性而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例对理解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股东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也提醒了商业活动中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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