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先生于2014年1月8日通过公积金贷款按揭购买了位于兰州市某某适用房。
· 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付协议》,约定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房款未付清前视为租赁期。
· 2014年11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被告先支付10万元,剩余48万元待付清后解除租赁关系。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房余款34万元、房屋租赁费用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0500元,合计380500元。
· 诉讼中原告增加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的房屋租赁费用14400元。
· 被告辩称,只有在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才会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 法院查明,被告已支付24万元购房款,但自2018年12月起未支付剩余款项。
· 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曾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的补偿金22800元。
1. 购房余款: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余款34万元。
2. 房屋租赁费用:被告需支付自2020年7月至2024年3月的租金51600元。
3. 资金占用利息:原告的此项诉求未获支持。
4. 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60元,被告承担710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
该案例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点在于购房余款的支付问题以及房屋租赁费用的计算。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关于购房余款和租赁费用的请求,但未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