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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与B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6-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6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杨琪(原告代理人),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 原告A先生201418日通过公积金贷款按揭购买了位于兰州市某某适用房

· 201411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付协议》,约定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房款未付清前视为租赁期。

· 2014111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被告先支付10万元,剩余48万元待付清后解除租赁关系。

诉讼请求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房余款34万元、房屋租赁费用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0500元,合计380500元。

· 诉讼中原告增加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233月至20243月的房屋租赁费用14400元。

案件审理

· 被告辩称,只有在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才会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 法院查明,被告已支付24万元购房款,但自201812月起未支付剩余款项。

· 兰州市XX人民法院曾判决被告支付201812月至20206月的补偿金22800元。

法院判决

1. 购房余款: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余款34万元。

2. 房屋租赁费用:被告需支付自20207月至20243月的租金51600元。

3. 资金占用利息:原告的此项诉求未获支持。

4. 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60元,被告承担7108元。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

该案例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点在于购房余款的支付问题以及房屋租赁费用的计算。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关于购房余款和租赁费用的请求,但未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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