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张三,一位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于2021年4月17日加入A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三的月工资为10000元。2022年6月25日,张三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张三工作期间,A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且存在拖欠工资及提成等行为。张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XXX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
张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A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拖欠的2022年3月至6月工资40000元。
工作期间的提成10000元。
费用报销5528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元。
裁判分析:
仲裁庭对张三的工资构成进行了详细审查,确认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张三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加上各项补助组成。尽管张三主张月工资为10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确认张三的工资构成。
对于拖欠工资问题,仲裁庭查明A公司未支付张三2022年3月至6月的工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裁决A公司支付张三拖欠工资25307.67元。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仲裁庭认为A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未生效,因为张三未在合同尾部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八十二条,裁决A公司支付张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548.5元。
对于工作提成和费用报销问题,由于张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提成计发方式和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的报销款项,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驳回了这两项请求。
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仲裁庭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裁决A公司支付张三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82元。
裁判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决A公司支付张三拖欠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91438.17元。同时,驳回了张三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XXX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正义的坚持。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性。XXX律师以其精湛的法律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张三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法律职业的光辉形象。